《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一级建造师学习对象
1、对一级建造师各门课程有兴趣或有需求的学员。
2、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工程建设,需要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学员。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需要取得一建证书来承接项目的学员。
4、非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希望证书可以为其他工程企业所用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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